2024年03月29日星期五
学校章程
返回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附属浦东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8-03-12  访客数: 242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附属浦东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ZHENHUA FOREING TRADE PROFESSIONAL SCHOOL AFFILIATED TO SSPU;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87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11号,浦东新区博兴路279号,浦东新区商城路1088号,浦东新区康梧路978弄57号;邮政编码为200136、201206、200129、200120、201315;官方网址为:https://www.vszhh.pudong-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职业教育)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总数不超过32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从“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演变到“以竞争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体现了学校一贯贴近市场、意识前瞻、务实创业的风格。学校在竞争中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在服务中逐步赢得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致力打造品牌学校。

第六条 学校秉持“业精于勤”的校训。“业精于勤”指事业、学业的精进在于勤奋。语出唐代韩愈的《进学解》:“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业精于勤”正是学校长期以来始终坚持的贴近市场、注重技能、务实创业的风格写照。“业精于勤”为学生积淀了一定的竞争实力,“业精于勤”为学校提供了创新动力,在竞争中进一步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和实力。

校名出典:

学校的校名非同一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隽永的文学典故。

①振鹭年华

振:鸟飞的样子。鹭白鹭。汉杨雄《剧秦美新》:“振鹭之声充庭,白鹭齐飞充满庭院。比喻贤才济济。

②振之以时  秋实春华

语出刘向《说苑》,意谓:振兴正当时,耕耘喜收获。

③鎏金岁月  振兴中华

孙中山《兴中会章程》:“本会之设,专为联络中外有志华人,讲求富强之学,以振兴中华维持国体起见。”孙中山在建立兴中会时的挽救祖国危亡的口号,现指奋发图强使祖国更加繁荣。

育人目标:“一好三强”——品德修养好、外向型服务意识强、动手操作能力强、语言交际能力强。

学校标志:是以地球图形为主的设计,着意于胸怀世界。标志以振华职校的“振华外经”词组的首字母“Z、W”为图形的基本构架。醒目的Z是正形,其中包含一个数字“1”,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英文字母“l”,同时在球形边缘处还设计有一个“W”。图形设计巧妙而独特让人印象深刻。

Z和W内外相合的设计使整个标志浑然一体,简洁干练。“ZW”选用蓝色,与驰骋中的蓝天和将来就业的广阔的空间相吻合,蓝色还具有沉着、平静、理智、高深的心理暗示,还承载着学校“理性思考”的寓意。“1”选用红色或深橘黄色,寓意希望和未来,给人以积极向上生机勃勃的联想。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企业、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支持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地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要广泛团结青少年学生,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职业意识、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学处、德育处、招生就业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课程建设、专业发展;建立课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三重一大问题”(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由校务会议集体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职工申诉的部门、人员组成、程序、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水电、信息、活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并及时上报,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坚持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强调学校利益相关者在制度构建和发展中的作用,重视学校与家长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协调和整合影响学生发展的各种力量。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条线、校区专业科、年级组、专业(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组织。

条线和校区负责德育、教学工作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比,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专业科长负责本专业建设管理、教学常规管理、教师教学业务管理等。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专业(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班级管理是班主任根据学校的教育要求,对班级中的各种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实现教育目标的组织活动过程。通过有意识的培养学生干部,强化学生的自主管理,创建积极、向上、健康、团结的班级氛围,营造和谐、整洁、温馨的班级环境,保障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教学质量,促进师生之间相互合作的良好互动关系,使班级集体中的学生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发展。

学校根据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与管理原则,由学生会团委、教务处牵头,通过定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来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培育职业素养、提升学生文化和道德修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具体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学校课程体系。

学校不断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校内外专业实训基地,坚持专业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学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就业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要求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测试等过程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重点对教师的课堂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进行常态性的检查、诊断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督促教师改进,发现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促进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建立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出现的过失。

教师应依据课程标准按教案授课。授课的基本要求是: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讲授正确,组织严密,教法适当,板书工整,有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及设施设备,职业教育特色鲜明。

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上课,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授课过程中,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做好课堂管理,并注重自身的仪容仪表、教态和言行等。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坚持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职业素养;坚持理论和实践、动手和动脑相结合,探索改革教学模式,实现教学做合一;坚持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多媒体技术有机结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教科研工作,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主动承担各级课题研究任务。

学校加强教育科研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将教育科研工作纳入常态管理范畴。对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教师,按相应制度要求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将其所取得的成果作为职称晋升、骨干教师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做好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总责,德育条线具体负责,教职工参与,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分层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预防性和指导性工作,打造学校心理干预体系,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将心理健康工作渗透到德育等各项工作中去。

学校举办一年一度的艺术节,根据专业特点举办技能节、商贸节和专题对外文化交流周,组织学生参加国防教育、社会考察、商贸博览会等校外实践活动,为加强学校的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艺术素养,搭建展示平台和锻炼场所。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教学活动场所、学生宿舍、食堂等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中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通过自主招生、中考招生等方式录取适龄学生,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职业教育的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施行德育品行学分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实行上海市关于城镇低保和农村海岛等家庭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的免费教育政策。学校对符合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特殊困难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三十五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含职业技能、社会实践等)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通过实行上海市奖学金和振华职校“振华奖”等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降低或撤消处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依据国家、本市和区文件精神,认真分析研究学校人员编制、岗位设置、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等现实情况,及时地统计出岗位空缺情况。

在岗位晋升和招聘工作中,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协调小组,按照岗位条件,严格执行程序,平等竞争,择优晋升和聘用。健全完善兼职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及聘用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立足于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教育理念的提升,构建中职教师分级分类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拓宽教师培训渠道、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方式,全面提升教师的师德水平、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能力,满足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为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开展校本研修活动,鼓励和支持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参与继续教育、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学生思想工作、班级建设工作、职业指导工作等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从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晋升)、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包括实行奖惩的原则、条件、种类、方式、程序、权限等内容。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6180000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法制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职业技能、德育、艺体、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和家长接待日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组织师生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学校各校区所在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联络校友、发展会员,服务校友、提供服务;开展丰富的校友团聚和返校活动;为校友提供求职就业信息;通过报刊、网络等宣传校友;邀请校友参与学校专业教学、报告讲座、招生宣传、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加强校企合作。学校坚持校企合作体制创新,着力建立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不拘一格办学,使学校形成职教特色,中职和高职贯通、普教与职教衔接、职前与职后沟通的办学格局。

校际合作,建立专业联盟。为了巩固和发展学校专业建设成效,积极发挥市精品特色专业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带动和帮助其他省市同类学校、同类专业的进步与发展。组建专业建设联盟,以体现国家级重点校、上海市特色示范校的“立足上海、服务全国、支援地区”的作用。

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国际教育合作,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如:引进国际证书和课程,学生海外实习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章程为依托,建立本章程统领下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学校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围绕章程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以章程为基础的制度体系。提炼和升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特色,建立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渐形成依章办学的局面和体制,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