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管理常规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依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振华外经职校学生品德行为分实施方案》、《振华职校学生一日常规》、《振华职校学生奖惩条例》、《振华职校学生“八不准”》等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一、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1、 对迟到、早退、旷课学生的处理
    (1)
无故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达4次者,开具违纪单,累计三张者,予以警告处分。

(2)旷课,一学期累计有3节以上者,开具违纪单。累计三张者,可处警告处分;累计五张者,可处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现象严重者可处记过以上处分。

(3)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班集体活动、选修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早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
、对不尊敬师长、不尊重执勤管理人员的处理
    (1)
有不文明语言或不文明行为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违纪单或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2)不尊重师长的教育与帮助,顶撞、羞辱、威胁师长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不配合、不尊重执勤管理人员者,即给予违纪单,并责令赔礼道歉和检讨。若有蛮不讲理或无理取闹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3
、 对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言行举止的处理

(1)拒穿校服,经教育仍不改进的,根据情况予以点名批评、开具违纪单或警告处分。

(2)染发、烫发、佩戴首饰或留、穿戴与学生形象不符的发型、服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接受教育者开具违纪单。再次发现,予以警告处分,严重者,加重处分。

(3)阅读或传播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者,除书刊、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外,给予点名批评或开具违纪单。情节和影响严重者,予以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4)进营业性舞厅、酒吧、游戏机房、网吧等不适宜学生活动场所的,发现一次即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则处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有吸烟、酗酒行为者,发现一次即处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
    (1)
学生须遵守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为零分且不得参加本学期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补考机会一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在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5、对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的处理
    (1)
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可开具违纪单,累计三张以上违纪单,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2) 课间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在教学楼内玩球或进行体育活动,乱扔杂物,做危险或剧烈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开具违纪单,累计三张者,给予校警告处分。

(3) 在班会、校会及校内外重大活动中,严重违反纪律的,开具违纪单一张,累计三张者,给予警告处分。

(4) 就餐时,有插队、大声喧哗及不把餐具放到指定位置的,开具违纪单一张,累计三张者,给予警告处分。

(5)经常在校门聚集、逗留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住宿生违反住宿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6、对严重破坏公共财物及有不良行为者的处理

(1) 对严重违反实验室、实训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规章制度且不听劝阻者、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开具违纪单,损坏学校公共财产者,应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有乱丢垃圾、乱涂、乱写、乱划等不良行为者,可给予教育,再次发现其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3) 破坏花草树木,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具违纪单或给予警告处分。

7、对打架斗殴、偷窃、抢劫等不良行为的处理

(1)同学间不能正常交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开违纪单一张;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把矛盾由班内扩大到班外,甚至把校内矛盾扩大到校外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
纠集他人打群架者,唆使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带管制刀具者,处记过处分以上处分。有抢劫等严重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有赌博行为者,发现一次即处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则处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纪学生处分种类

1、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2、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对犯错误的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手续严格。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

2、由班主任、年级组(或其他人员)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供该生的具体表现以及相应的处分建议。德育处对照细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书面上报校长室。

3、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决定须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4、考试违规作弊处理,由巡考负责了解违规或作弊情况,报主考批准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无故旷考者由教务部门核定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5、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德育处按相关规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书面上报校长室,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违纪学生处分的撤销程序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撤销其处分。

2、受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须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经德育处批准,报校长室同意,准予撤销处分。

3、德育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处分结果通知家长。

4、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5、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优。

6、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20089